广州市劳务派遣许可证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办理咨询+提供一手地址办资质
理依据 | 劳动法;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的决定;行政许可法;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);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《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厅发〔2013〕66号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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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条件 | 批准条件1.受理人应当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,材料齐全、规范的,予以受理;存在能够当场改正的错误的,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予以受理。予以受理的,出具《受理决定书》(见附3)交申请人。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、不规范的,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 2.对未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,受理人出具《不予受理决定书》(见附4)交申请人,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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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材料 | 1.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》(见附2)一式两份。 2.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); 己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。 3.公司章程;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验资机构(法定验资机构为会计师事务所)出具的验资报告,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。 4.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(自有办公场所应提交房产证明;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),且经营场所的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;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、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;配备专职账务人员及业务管理人员。 5.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。 6.符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(包括劳动合同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工作时间、休息休假、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);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。 其中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》应提供原件,其他申请材料出示原件并经当场审查后提交复印件。 有意愿转移就业的富余劳动力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, 户口本复印件, 事业就业登记证复印件,照片,政审表。 |
办理流程 | 1.按照初审条件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,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查。 2.对符合条件的,应提出“建议准予行政许可”的初审意见,在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》(见附5)的“初审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,签名后,将申请材料送主管处 (科、室)负责人复审。 对不符合条件的,应提出“建议不予行政许可”的初审意见,在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表》的“初审意见”栏内签署意见、签名,同时注明理由,并将申请材料送主管处 (科、室)负责人复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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